药物性耳聋是指使用药物不当导致第八对脑神经的终末器官即耳蜗和前庭损伤,导致感音神经性聋和/或前庭功能障碍。目前已经发现的耳聋新药物有100多种,常见的有以下几类:第一类为抗生素,主要是氨基糖类抗生素:如庆大霉素、卡那霉素、新霉素、和链霉素等,除了氨基糖类抗生素外,还有一些其他的抗生素也有耳毒性,如丁胺卡那霉素,小诺霉素、红霉素、氯霉素、四环素、多粘菌素、万古霉素或利福平等均可引起耳毒性。第二类为利尿药,如速尿,利尿酸,丁尿酸等。第三类为抗肿瘤药:如顺氯氨铂、长春新碱和氮芥等。第四类为解热镇痛药,最常见的阿司匹林。第五类抗疟疾类药物,如奎宁、氯奎等。除此之外还有镇静 催眠类药物如苯巴比妥等,重金属制剂如砷,铅和汞挤等,避孕类如萘普生等也都可以至聋。药物性耳聋一旦发生,通常是不可逆转的,因此,对药物性耳聋的预防保健工作非常重要,要做好药物性耳聋的听力保健工作,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耳毒性药品的管理,严厉打击制造,销售伪劣药品的违法行为,加强药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对已批准的耳毒性药品要严格限制临床使用范围、用法、用量。同时要加强对医院人员进行合理用药、安全用药的培训,建立完善药品不良反应的报告制度。
(2)用药前应详细询问病史,了解患者本人及其家人对这类药物的过敏史及中毒反应使,有此类病史者,不应使用
(3)必须了解和掌握药物的性能和耳毒性作用,严格按照药品的适应症,正确的选择药物,婴幼儿禁用耳毒性药物。在使用耳毒性药物时,必须根据患者的年龄、性别、肝肾功能和病理情况,严格控制用药剂量,疗程,最好能做到药物个体化。老年,原有听力损伤、肾功能不良的患者或噪声环境下的工作人员应慎用耳毒性药物。耳毒性药物的局部用药也要十分谨慎,已有不少临床资料和动物实验均证明,庆大霉素、链霉素等耳毒性药物即使局部应用,也能从鼓室渗入耳内,引起耳蜗或前庭的损害。
(4)由于治疗需要,必须使用耳毒性药物时,应尽量选用耳毒性低的药物,并采用最小的有效的剂量,疗程不宜太长,一般不超过2周。同时要严格控制合并用药的品种数,要坚决防止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耳毒性药物合并使用。
(5)在使用耳毒性药物期间,可以适当用一些维生素类药物以及一些氨基酸、辅酶等药物,这些药物在预防耳毒性药物中毒过程中有一定作用。同时要密切观察早期毒副作用的表现,有条件的地方应该进行高频听力监测或血药浓度监测。一旦发现患有头痛、头晕、耳鸣或高频听力下降等早期症状,应立即停用耳毒性药物,及时就医,给予适当治疗。可选择维生素、神经营养药和血管扩张剂等,必要时可加用激素。
(6)加强医学科普宣传工作,普及医药知识,提高广大消费者的科学科学文化素质和自我保护能力。
内蒙通辽助听器验配中心 助听器验配师康丽
地址: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科尔沁大街市医院西侧峰力助听器
电话:0475-8311323
药物性耳聋是指使用药物不当导致第八对脑神经的终末器官即耳蜗和前庭损伤,导致感音神经性聋和/或前庭功能障碍。目前已经发现的耳聋新药物有100多种,常见的有以下几类:第一类为抗生素,主要是氨基糖类抗生素:如庆大霉素、卡那霉素、新霉素、和链霉素等,除了氨基糖类抗生素外,还有一些其他的抗生素也有耳毒性,如丁胺卡那霉素,小诺霉素、红霉素、氯霉素、四环素、多粘菌素、万古霉素或利福平等均可引起耳毒性。第二类为利尿药,如速尿,利尿酸,丁尿酸等。第三类为抗肿瘤药:如顺氯氨铂、长春新碱和氮芥等。第四类为解热镇痛药,最常见的阿司匹林。第五类抗疟疾类药物,如奎宁、氯奎等。除此之外还有镇静 催眠类药物如苯巴比妥等,重金属制剂如砷,铅和汞挤等,避孕类如萘普生等也都可以至聋。药物性耳聋一旦发生,通常是不可逆转的,因此,对药物性耳聋的预防保健工作非常重要,要做好药物性耳聋的听力保健工作,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耳毒性药品的管理,严厉打击制造,销售伪劣药品的违法行为,加强药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对已批准的耳毒性药品要严格限制临床使用范围、用法、用量。同时要加强对医院人员进行合理用药、安全用药的培训,建立完善药品不良反应的报告制度。
(2)用药前应详细询问病史,了解患者本人及其家人对这类药物的过敏史及中毒反应使,有此类病史者,不应使用
(3)必须了解和掌握药物的性能和耳毒性作用,严格按照药品的适应症,正确的选择药物,婴幼儿禁用耳毒性药物。在使用耳毒性药物时,必须根据患者的年龄、性别、肝肾功能和病理情况,严格控制用药剂量,疗程,最好能做到药物个体化。老年,原有听力损伤、肾功能不良的患者或噪声环境下的工作人员应慎用耳毒性药物。耳毒性药物的局部用药也要十分谨慎,已有不少临床资料和动物实验均证明,庆大霉素、链霉素等耳毒性药物即使局部应用,也能从鼓室渗入耳内,引起耳蜗或前庭的损害。
(4)由于治疗需要,必须使用耳毒性药物时,应尽量选用耳毒性低的药物,并采用最小的有效的剂量,疗程不宜太长,一般不超过2周。同时要严格控制合并用药的品种数,要坚决防止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耳毒性药物合并使用。
(5)在使用耳毒性药物期间,可以适当用一些维生素类药物以及一些氨基酸、辅酶等药物,这些药物在预防耳毒性药物中毒过程中有一定作用。同时要密切观察早期毒副作用的表现,有条件的地方应该进行高频听力监测或血药浓度监测。一旦发现患有头痛、头晕、耳鸣或高频听力下降等早期症状,应立即停用耳毒性药物,及时就医,给予适当治疗。可选择维生素、神经营养药和血管扩张剂等,必要时可加用激素。
(6)加强医学科普宣传工作,普及医药知识,提高广大消费者的科学科学文化素质和自我保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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